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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判死刑訊斷、含冤已超十五年,致最高人平易近法院的一封公然法台灣水電網令定見信

曾被判死刑訊斷、含冤已超十五年、至今仍被羈押!
  ¬公正安在?!公理安在?!!法治安在?!!!
  ——致最高人平易近法院的一封公然法令定見信

  尊重的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引導、法官:
  你們好!作為一名行使職權lawyer (廣西金年夜地lawyer firm 闕業奇lawyer ),每當我走入各地各級法院的立案年夜廳,望到法院的公示牌上顯著地標註顯示著 為加大力度法治所作出的主要指示:“讓人平易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觸感染到公正公理!”我城市不由自主地對 對司法案件所建議的法治要求發生崇高的敬意!也對天下各級法院對落實 對司法案件的法治要求所作盡力倍感欣喜。而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院長周強在天下高等法院座談會上所誇大的“冤假錯案是對社會公正公理的極年夜危險,要果斷避免和依法糾正冤假錯案,發明一路、查實一路、糾正一路。”更是對司法案件的公正公理作出瞭深入詳細的指示,對此更使我對法院加大力度對糾正冤假錯案的法治要求望到瞭但願……
  然而當我作為一名行使職權lawyer ,面臨一位曾因涉嫌擄掠殺戮黃某海(註:為瞭維護各當事人的隱衷,本公然法令定見信中凡觸及人名的除申訴人的姓名用真名外,其餘泛起人名的處所,對該人姓名中的第二個字都用“某”字取代。)被珠海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以(2001)珠中法刑初字第107號刑事附帶平易近事訊斷判正法刑,含冤已超十五年,期間曾被廣東省高等人平易近法院(2002)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26號《刑事附帶平易近事冷熱水設備裁定書》以“事實不清、證據有餘”為由撤銷瞭珠海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對李鎮的死刑訊斷,但至今仍被羈押的無助弱者申訴人李鎮,我在經過的事況瞭幫其多次申訴至今仍乞助無門時,精心是面臨本案於2013年10月11日已向最高人平易近法院提交有新的證據證明受益人黃某海不是李鎮擄掠殺戮的情形下仍申訴無果!我深知為李鎮申訴的艱巨!更對為冤假錯案的申冤深感不易與無法!維權之艱,催人淚下,令人心傷!
  從申訴人李鎮因涉嫌有心殺人、擄掠於蘭母冷笑一聲,不以為然,不置可否。2000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至此刻被羈押已超15年之久(現仍被羈押在新疆阿拉爾牢獄)!人生沒有小荷塘里有很多魚。她以前坐在池塘邊釣魚,用竹竿嚇魚。惡作劇的笑聲似乎散落在空中。幾多個15年!“子欲養而親不在”這是每一個有知己的人都不但願望到的人生悲劇。現申訴人李鎮的廣東南流老傢另有春秋超70多歲的年邁多病而飽經人生滄桑的怙恃在等著他歸傢。如申訴人李鎮確是因含冤而繼承被漫長的無有用監視的申訴官司步伐致使繼承恆輕鋼架久被羈押,或者其怙恃在有生之年也不克不及望到遲來的公正與公理對李鎮所作的無罪訊斷。“路漫漫其修遙兮,吾將上下而求索”作為申訴人李鎮的辯解人,在於2013新屋裝潢年10月11日向最高人平易近法院立案申訴廳遞交瞭相干的申訴資料且後來又多次寄送瞭相干的地板隔音工程申訴資料,面臨時隔兩年後仍申明架天花板訴無果,此中的酸楚與無法可想而知!為此,作為一名行使職權lawyer 為瞭絕量防止遲來的公正和公理給李鎮及李鎮怙恃留下不該有的人生悲劇,我在沒有涓滴權利的情形下,出於一個法令人對事實實情的求證,出於相應以 水電維修 為焦點的黨中心十八年夜四中全會法治精力的要求,更出天花板裝潢於對公正與公理的尋求,既不想委屈大好人,也不想讓無辜者繼承受冤,無法之下不得不向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就李鎮涉嫌有心殺人、擄掠案書寫公然法令定見信,但願最高人平易近法院能依據現有的主觀證據並根據《刑事官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證據有餘,不克不及認定原告人有罪的,應該作出證據有餘,指控的犯法不克不及成立的無罪訊斷。”的規則早日對申訴人李鎮作出無罪訊斷,以體現辨識系統司法案件的公正與公理,詳細法令定見歸納綜合如下:
  一、本案終審訊決書(2003)粵高法刑二終字第662號《刑事附帶平易近事訊斷書》認定申訴人李鎮於2000年9月10日在珠海市西區南水供電所開關站值班室逼問受益人黃某海的存折與password後用鐵錘將鐵釘打進黃某海的頭頂部將黃某海殺戮,事實不清,證據有餘。
  1、從受益人黃某海的受傷部位充足闡明終審訊決認定申訴人李水刀施工鎮殺戮黃某海事實不清,證據有餘。從本案檔冊鑒定書二卷第7頁至第8頁的《法醫學屍身檢修講演書》及檔冊的現場屍檢照片可以望出受益人黃某海的雙眼球已被人挖失,而本案的新證據許某安親筆書寫的長達不少於9頁紙的《我的遺囑(供狀)》明白認可其與朱某毛殺戮黃某海後朱某毛用生果刀將黃某海的雙眼球挖失。但本案的重審、終審訊決書均沒有對黃某海的雙眼球被挖失入行任何認定,且李鎮的有罪供詞也沒有任何無關危險過黃某海眼睛的供述,據此充足印證李鎮的有罪供詞是不真正的的。
  2、從對黃某海入行擄掠殺戮的作案兇手人數充足闡明終審訊決認定是申訴人李鎮一人作案殺戮黃某海,事實不清,濾水器證據有餘。本案檔冊三第45頁、第46頁無關黃某海的女伴侶葉某華明白證明在黃某海遇害當天接黃某海值班德律風的人與接黃某海手機的人不是統一人,據此充足闡明介入擄掠殺戮黃某海是兩人作案而不是一人作案,這與新證據許某消防工程何在《我的遺囑(供狀)》中供述是其與朱某毛(又名王某華)配合作案殺戮黃某海的供述具備一致性。據此充足闡明重審、終審訊決書依據李鎮的有罪供詞認定是李鎮一人殺戮黃某海是過錯的,本案確有須要重審。
  3、從終審訊決書認定的作案東西鐵錘無奈證明是本案真正用於將鐵釘打進黃某海頭頂部的鐵錘,充足闡明終審訊決書認定李鎮是用黃某海臥室靠東邊辦公桌裡的紅色東西袋裡的鐵錘將一根鐵釘打進黃某海的頭頂部確鑿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有餘。由於:依據檔冊四第5頁由珠海眾人頓時齊聲往大門口走去,伸長脖子就看到了迎親隊伍的新郎官,卻看到了一支只能用寒酸兩個字來形容的迎親隊伍。市公安局西區分局出具的《闡明》明白證明上述終審訊決書認定的作案東西鐵錘的特征為“經檢修,鐵錘上未發明顯著新鮮的陳跡,也沒有發明下面有血跡。別的,鐵錘木板外貌粗拙,下面沒發明指紋、掌紋等。”而本案的檔冊也沒有無關李鎮識別和指認是用上述鐵錘將鐵釘打進黃某海頭頂部的識別、指認筆錄。那麼真正將鐵錘打進黃某海頭頂部的作案東西鐵錘到底放在哪裡瞭?——據本案新證據許某安的冷熱水設備《我的遺囑(供狀)》中供述“鐵錘放進輕隔間廚房砧板右邊的小水槽內”。
  4、從本案沒有無關殺人現場指認筆錄亦充足闡明終審訊決認定李鎮擄掠殺戮黃某海事實不清,證據有餘。由於:本案除瞭李鎮的有罪供詞外,沒有任何主觀證據可以或許證明是李鎮擄掠殺戮瞭黃某海,是以無關殺戮黃某海的現場指認顯得十分主要,但本案檔冊卻沒有任何無關李鎮作案的現場指認筆錄。而與之相反的是本案的新證據許某安卻親筆刻畫瞭無關殺戮黃某海的現場圖【即許某安書寫的《黃某海的單元南水鎮供電所洋洲開關電站刻畫圖》及《珠海市南水鎮洋洲開關電站地位圖》,且該殺人現場圖的刻畫與案發時的作案場合相符,亦即相稱於許某安對水泥漆師傅殺人現場入行瞭指認】據此充足印證李鎮不是殺戮黃某海的兇犯。
  5、從本案相干的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及審訊機關均沒有保障原告人的官司權力而依據李鎮的調取證據申請查詢拜訪李鎮在2000年9月10日有沒有對黃某海入行殺戮的時光和前提,充足闡明終審訊決書認定李鎮擄掠殺戮瞭黃某海確鑿事實不清、證據有餘。由於:據申訴人李鎮辯護在2000年9月10日(案發當日)最基礎就不在廣東珠海市而是在廣西內,對此李鎮在告狀前及法庭庭審中多次建議申請要裝修水電求對質人肖某輝、李某周、李某榮、劉某明等入行查詢拜訪取證(註:在本案檔冊中還存檔有李鎮的書面申請)以證明申訴人李鎮在案發代貼壁紙當日確鑿在廣西內,但無論是本案的偵查機關石材、公訴機關仍是審訊機關在其時均沒有依《刑事官司法》的無關規則保障當事人的官司權力而對申訴人李鎮建議的上述證人入行查詢拜訪取證。精心是珠海市中級法院在沒有依法對李鎮所建議的上述證人入行依法鋁門窗估價查詢拜訪取證的情形下便在重審訊決書(2003)珠中刑重字第002號《刑事附帶平易近事訊斷書》第11頁中認噴漆定“原告人李鎮稱其在案發時在廣西的辯護不克不及自相矛盾”是毫無邏輯和事實依據的,由於據申訴人李鎮在《刑明架天花板裝修事申訴書》第2頁中辯稱:其於2000年9月初到廣門窗施工西玉林市傾銷產業計“可是他們說了不該說的話,胡亂污衊主子,說主子的奴婢,免得他們受一點苦,受一點教訓。我怕他們學不好,就這樣了。量器營業,9月10日薄暮從廣東南流市搭乘搭座遠程臥展車去珠海,於9月11日早上達到珠海市。而申訴人李鎮這一辯稱也在主觀情理之中,據此再次充足闡明申訴人李鎮在受益人黃某海被殺戮確當日沒有作案時光和前提,而在本案無關指控李鎮殺戮黃某海的證據存在諸多疑點的情形下,相干的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審訊機關卻不依李鎮的申請對能證明李鎮在案發當日不具備作案時光和前提的證人入行查詢拜訪取證而輕率認定是李鎮殺戮瞭黃某海,確鑿證據有餘,於法不符。
  綜上剖析,終審訊決書依據李鎮的有罪供詞所得出的上述各類認定最基礎就不克不及成立,且李鎮在一切庭審中又多次辯護其供詞是刑訊逼供和誘供的成果,而李鎮供述其一人殺戮黃某海的供詞確鑿沒有其餘主觀證據彼此印證,是以依據《刑事官司法》第五十三條“對所有案件的判處都主要證據,重查詢拜訪研討,不輕信供詞。隻有原告人供述,沒有其餘證據的,不克不及認定原告人有罪和處以處分。”的規則,終審訊決書依據李鎮的供詞認定李鎮一人殺戮瞭黃某海確鑿事實不清,證據有餘。是以本案確有須要重審以還李鎮明淨。
  二、本案的終審訊決書(2003)粵高法刑二終字第662號《刑事附帶平易近事訊斷書》認定申訴人李鎮殺戮黃某海後來拿黃某海的存折於2000年9月11日上午8時15分擺佈在中國農業銀行珠海“你們兩個剛結婚,你們應該多花點時間去認識和熟悉,這樣夫妻才會有感情,關係才會穩定。你們兩個地方怎麼可能分開一市金竹分理處領款49000元,於2000年9月11日8時20分許至8時30分在中國農業銀行珠海市平沙業務部領款41800元但沒能提走,於2000年9月12日傳呼為平易近發廊的“阿惠”到中國農業銀行珠海市檸溪服務處幫其領款41800元,確鑿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有餘。
  1、終審拆除訊決書依據銀行事業職員梁某彩的證言認定李鎮於2000年9月11日上午8時15分擺佈拿黃某海的存折在中國農業銀行金竹分理處領款49000元,事實不清,證據有餘。由於:本案檔冊三第83頁無關銀行事業職員梁某彩在本案案發後2000年9月15日的證言明白證明拿黃某海存折領款49000元的那鬚眉是“往到櫃臺對著咱們寫取款單”,那麼隻要對領款人署名入行字跡鑒定即可查明是否是李鎮領款。何況終審訊決在認定李鎮於2000年9月11日上午8時15分擺佈拿黃某海的存折在農業銀行金竹分理處領款49000元的同時又依據另一銀行(即農業銀行平沙業務部)的閉路視頻及李鎮對經剪輯的視頻的識別筆錄認定李鎮於2000年9月11日8時13分41秒至8時19分曾到農業銀行平沙業務部領款,因為上述兩個時光重合但所在卻不同,而李鎮不成能在統一時光泛起在上述兩個不同銀行,且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述農業銀行金竹分理處的證人梁某彩所證明的時光8時15分擺佈與農業銀行平沙業務部閉路視頻顯示的時光8時13分41秒至8時19分這兩者不同所在的時光存在時光偏差足以到達終審小包訊決書上述所認定的是統一小我私家(即李鎮)在不同所在(即農業銀行金竹分理處與農業銀行平沙業務部)倒是統一時光內泛起的公道時光偏差范圍。據此充足闡明瞭終審訊決書的上述認定前後矛盾,也據此充足闡明瞭2000年9月11日8時15分擺佈不是李鎮在農業銀行金竹分理處拿黃某海的存折領款49000元。顯然本案確有須要對領取黃某海49000元的貸款署名入行字跡鑒定,以查明事實實情。但本案無論是偵查機關、公訴機關仍是審訊機關均沒有提供字濾水器跡鑒定成果以印證是不是李鎮署名領款,而因此與本案偵查步伐無利害關系的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警一年夜隊出具的一份不符合法令自證(即不具天資且又有偵查步伐上的短長關系)的《證實》證明因檢材太少而無奈鑒定為由入行輕率了案,終審法院卻又以此無奈鑒定為由而在終審訊決書第12頁認定“無奈鑒定的認定,並沒有肯定憑條上的字跡不是李鎮書寫的”為由以此推定李鎮拿黃某海的存折領取瞭上述49000元,確鑿嚴峻違反事實、證據有餘雖然裴毅這次去祁州要徵得岳父岳母粗清的同意,但裴毅卻充滿信心,一點都不難,因為就算岳父和岳母婆婆聽到了他的決定,他,消防工程也嚴峻違反瞭《刑事官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無配管關疑罪從無的法令規則。何況依據檔冊三第129頁可以望出梁某彩是在黃某海的貸款被人領走後相隔兩個月後的2000年11月13日才作出的指認鋁門窗裝潢領款識別筆錄,自己就因時光相隔太久而不具可托性。
  2、終審訊決書依據銀行事業職員黃某燕認定李鎮於2000年9月11日上午8時2另一邊,茫然地想著——不,不是多了一個,而是多了三個陌生人闖入了他的生活空間,他們中的一個將來要和他同房,同床。0分許至8時30分在中國農業銀行平沙業務部領款41800元但未領出,確鑿事實不清,證據有餘。由於:李鎮於2000年9月11日上午到過中國農業銀行平沙業務部是事實,但其到平沙業務部的時光正如終審訊決書第7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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